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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4月保险基数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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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09-05-29

   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,北京市企业在职员工,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,要缴纳社会保险,每年的4月要调整缴纳保险基数。缴费基数是以员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(即: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全年工资收入相加,除以12)。其中,养老保险企业缴纳20%,个人缴纳8%;失业保险企业缴纳1%,个人缴纳0.2%;医疗保险企业缴纳10%,个人缴纳2%加3元大额互助金;工伤保险企业缴纳0.3%;生育保险企业缴纳0.8%。员工的缴纳保险基数的上限、下限,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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